南通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者:拜文萍發布時間:2019-11-11浏覽次數:72

根據國辦發(2004)68号文件《關于切實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困難問題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和南通大學通大學(2009)21号文件《南通大學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的指導思想

勤工助學管理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學生勞動觀念,樹立自強、自立、自主意識和接觸社會、了解社會的有效途徑。學校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促進學生的綜合素質發展,幫助學生解決經濟困難為宗旨,積極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和服務,強化過程管理,充分發揮其解困為首,育人為本的功能和作用。勤工助學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把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作為育人的重要途徑,重在引導學生通過參與學校工作和社會實踐,樹立正确的人生觀、勞動觀,培養創新精神和提高實踐能力。

2.把組織學生勤工助學與貧困生資助工作結合起來,通過提供合适的工作崗位和優惠付酬,➿⚽✨➿和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3.要把組織學生勤工助學與培養和提高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結合起來,通過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政策➿⚽✨➿,鼓勵和➿⚽✨➿大學生創新、創業活動。

4.在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時,以不影響學生學業為前提,不得安排與學生身心健康不符的工作和活動,确保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條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由校學生工作處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工作處下設助學工作辦公室,負責制定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規定,指導開展和協調全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

工作職能為:

1.對勤工助學崗位的設定、用工要求、計酬标準等進行審核和确認,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和酬金發放等工作實施規範管理。

2.積極開拓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學⛩⛪➰和管理網絡。積極與校外單位聯系,在确保安全、不影響學業和沒有不良社會影響的前提下,安排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

3.開展必要的學生勤工助學崗前培訓。

 

第三條勤工助學資金來源和用途

1.資金來源為:

1)學校從每年學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2)上級部門下撥的勤工助學專項經費;

3)基金增值;

4)社會捐贈;

5)其它。

2.勤工助學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1)學生參加校内非經營性部門勤工助學活動的報酬開支;

2)勤工助學⛩⛪➰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與管理

1.學生工作處是對本專科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進行管理的職能部門,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履行申報、審批、登記手續,并接受管理和監督,由助學工作辦公室實施。

2.未經學生工作處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勤工助學名義張貼廣告招聘學生,進行各項經營性活動。

3.申請勤工助學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學習努力,成績合格;

3)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4.校内勤工助學崗位按工作時間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兩種。 固定崗位是指相對長期固定的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包括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一般在每學期初由用工單位申請,經審定設立;臨時崗位是指學生臨時參加的勞動崗位,一般持續時間不超過一周。按管理範圍分學校崗和學院崗,學校崗由學生工作處确定、考核并支付報酬,學院崗由學院确定、考核并支付報酬。

5.用人單位在設立校内固定性和臨時性勤工助學崗位時,必須先填寫《南通大學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經核定用工數量及計酬标準後方可設崗。

6.學生參與校内有收費項目或有專門經費的部門勞動,其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配套支付30%以上;參與校内經營性部門及參加校外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支付原則上實行“誰用人誰支付”的辦法;參加助研工作,報酬從用人單位的科研經費中開支。

7.用工單位根據用工需要、學生個人自願,原則上應錄用經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學生上崗後,用人單位應及時将錄用的學生名單和崗位安排情況送交學生工作處助學工作辦公室備案。如使用人員有變化應及時通知助學工作辦公室。

8.用人單位确定一名指導老師作為崗位責任人,指導老師負責崗位學生的工作安排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當月酬金發放表,于次月2日前報助學工作辦公室,逾期則延至下月發放,逾期超過兩次者,由學生工作處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直至取消此崗位。

9.助學工作辦公室不定期地對用人單位勤工助學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10.學校不允許學生私自到社會上從事兼職工作或在校内進行經商活動,由此引發的糾紛、矛盾等不良後果,其責任自負,如違反校紀校規,學校将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勤工助學計酬

1.勤工助學崗位的安排應結合學生的專業學習,不宜安排過多時間參加勞動,避免影響學業。對臨時性工作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時計酬,學生參加勞動時間應控制在6小時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計酬,一周内學生參加勞動時間應控制在20小時以内。對持續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崗位,應按月計酬,原則上一個月内學生參加勞動時間應控制在40小時以内。

2.對被學校認定為特困生參加勤工助學,在計酬上應适當給予優惠。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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