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學教學督導工作規程
通大教〔2015〕25号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科學規範地開展各類教學評估工作,确保教學工作有序穩定運行,切實提高教學質量,特制訂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教學督導工作是學校教學質量監控和評價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維護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推動教學工作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條 教學督導工作貫徹“客觀、公平、寬容、平等”的基本原則,堅持“督為基礎,導為方向,督導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領導的參謀和教師的幫手。
二、組織形式
第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督導委員會,領導學校教學督導工作。委員會實行校長負責制,由校長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學、研究生教育、國際教育的副校長擔任。杏林學院教學督導工作在學校教學督導委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學校分别建立本科教學、研究生教學和留學生教學督導組。各督導組在督導委員會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其督導範圍包括學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的教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本科教學實行校院二級督導制度,各學院成立學院本科教學督導工作組。
三、工作職責
第七條 本科生教學督導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和指導教學規範的落實情況。主要包括:監督與指導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及有關文件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與指導教學質量監控體系與機制的建立情況;定期或随機到課堂聽課,掌握一線課堂教學的實際情況;參加考場的巡視,檢查考場紀律;參加學校期初、期中、期末等教學檢查工作;組織試卷、畢業設計(論文)、實踐教學等專項教學檢查。
(二)參與教學工作的評估與考核。主要包括:學院評估、專業評估和課程評估;教師教學質量評估;教學工作基本狀态數據庫建設和分析等。
(三)指導青年教師開展教學改革和教學研究,促使其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參與教學事故的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
(五)圍繞教學中心工作,廣泛聽取師生的意見和建議;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教學改革的建議;發現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迹,向教學督導委員會以及有關職能部門提出推廣先進教學經驗和優秀教學成果的建議。
第八條 研究生教學督導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教學運行狀況。深入研究生教學一線,通過聽課、教學檢查、座談會等多種形式了解教學工作狀況。
(二)對研究生培養過程進行全程督導。督導内容主要包括:開題報告、中期考核、科學研究、論文撰寫以及答辯等。
(三)指導研究生導師開展研究生教學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幫助他們提高指導水平。
(四)參與學校、學院的各項研究生教育評估工作。
(五)總結督導工作,并對學校、學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留學生教學督導的主要職責
(一)對留學生的培養計劃和教學運行狀況進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課程設置、教學内容、教學時數、教學安排、集體備課情況等。
(二)對課堂授課質量、實驗教學、實踐教學進行督查。随機檢查教師授課情況,對任課教師的教學态度、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及時反饋給有關教師;對實驗教學任務的完成和實驗教學質量進行督查;對留學生見習、實習工作的安排及質量進行督查。
(三)指導青年教師開展教學改革與研究,促使其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參與學校、學院的各項留學生教育評估工作。
(五)對學校、學院留學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工作制度
第十條 組長負責制。組長主持教學督導組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督導會議、布置相關工作、進行督導總結和考核等。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工作例會制。通過定期召開例會,學習有關文件,了解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政策,彙總并讨論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反饋。
第十二條 工作登記制。督導組應做到每項工作都有案可查,每個結論都有據可依,督導在每次聽課或督導其他教學活動時,認真做好詳細記錄,并作出客觀評價。
第十三條 教學信息處理單制。教學督導在檢查、調研中發現問題,應填寫教學信息處理單,及時遞交有關部門,并督查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工作總結制。每學期結束前,督導組進行督導工作總結;每年形成教學督導工作的年度總結,向教學督導委員會報告。
五、督導人員的聘任與考核
第十五條 教學督導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關心學校發展,知曉教學規律,熟悉教學業務。
(二)掌握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養。
(三)有良好的科研水平和教學研究能力,在學校有較高的聲譽。
(四)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作風正派,溝通能力強。
(五)原則上應具有正高職職稱或長期從事教學管理工作且具有豐富教學管理經驗的教學管理人員,年齡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受聘時應至少能任滿一屆),能堅持正常的督導工作。
第十六條 教學督導的聘任
教學督導的聘任程序為:個人申請或學院推薦,教學質量管理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學校審定。學校頒發聘書,一屆聘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 教學督導的待遇
學校為教學督導組提供工作場所,對聘期内的教學督導付以一定酬金。學院參照以上條件聘任學院教學督導,酬金由學院自行解決。
第十八條 教學督導的考核
教學督導的考核在每年年底進行,由督導組組長組織。考核的内容包括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出勤率、督導業績和身體狀況等;考核的程序為個人小結、組長考核、教學督導委員會審定。因個人原因或考核不合格,可主動申請辭去督導工作或由學校提前解聘。
六、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校教學督導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