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南通大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三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規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
應于報到日期前書面向專業所在學院請假,并附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因病請假的須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醫療機構)的證明。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下列情況新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因病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認為不宜在學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後可達到健康标準的,由新生本人申請、學校教務處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 1年。符合入學健康标準,但不符合專業健康要求者,可轉入學校指定的專業學習(高考成績不低于拟轉入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
(二)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新生及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向學校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學校為其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
(三)因創新創業,新生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學校為其保留入學資格1-2年;
(四)因其它因素無法入學的,由新生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申請入學,須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按要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憑學校衛生科開具的相關證明,到教務處辦理複學手續。
第八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招生部門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七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應于入學報到後2個月内,在學信網進行新生學籍自查,核實本人學籍是否注冊、信息是否準确等。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學院報到,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一)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貸款或獲得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二)因故不能按時到校報到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假滿後須持有關證明銷假并補辦注冊手續;
(三)注冊後方可獲得在校繼續學習的資格。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退學處理,并取消其學籍。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一條 學分制是一種以學分計算學習量,以績點衡量學習質量,以平均學分績點來監控學習過程,賦予學生一定的學習自主權,實行嚴格的目标管理和靈活的過程管理相結合的教學管理制度。其主要内涵是:
(一)以學分作為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單位;
(二)修滿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學分方可畢業;
(三)在學習年限内,學生可根據自身條件在一定範圍内自主分配接受教育的時間。學生按照主修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提前學完規定的課程,取得規定的學分,并達到規定的學分績點要求,可提前獲得畢業資格。
第十二條 學校本科專業學制為4年或5年。4年制本科專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為 8 年,5年制本科專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為 9年,專科起點本科學習的學生最長學習年限為4年。以上最長學習年限均包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的年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生學習年限自新生報到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學生修讀的課程均須通過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學分。無故不參加考核,視為曠考,同時取消補考資格,并記載“曠考”。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考試課程成績以百分記分,考查課程成績以五級記分(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六條 培養計劃中明确規定每學年各類課程的學分比例。學生以培養計劃為依據,在教師指導下,自主選擇課程及學習進程。每學期學生所修讀的學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5學分,最低不少于15學分。
第十七條 有嚴格先修後續關系的課程,未取得先修課程學分者,不得進入後續課程的修讀。
第十八條 培養計劃中明确規定各專業學生的專業選修課學分和公共選修課學分的修讀要求。選修課學分不得沖抵必修課學分。
第十九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内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按學校有關規定折算為創新創業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一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同時取消補考資格。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學習質量,采用計算學分績點的方法來評定。
(一)考核成績與績點關系
五級記分 | 績點 | 百分計分 | 績點 |
優秀 | 4.5 | 90~100 | 4.0~5.0 |
良好 | 3.5 | 80~89 | 3.0~3.9 |
中等 | 2.5 | 70~79 | 2.0~2.9 |
及格 | 1.5 | 60~69 | 1.0~1.9 |
不及格 | 0 | <60 | 0 |
五級記分制可按以下标準折算為百分制:優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二)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考核成績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Σ所修課程學分績點/Σ所修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 課程考核的成績根據《南通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課程考核工作管理辦法》(另行發文)中的有關規定評定。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按照學校轉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申請轉專業的,學校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生申請在省内轉學,由所在學院初審,學校審核,報省教育廳批準,經拟轉入學校審核同意,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學生申請跨省轉學,須由所在學院初審,學校審核,報省教育廳批準,并發函向拟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後報該校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正式發文後,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學生轉學的具體流程按照《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蘇教學〔2015〕6号)文件規定的流程執行。
第六章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八條 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的;
(二)因入伍、創業需中途休學的;
(三)因故本人申請休學的;
(四)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三十條 對申請創業休學的,學校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認定。申請休學創業隻能1次,時間不能超過2年,不計入學生學習年限。創業休學期滿可申請複學,也可以以其它原因申請繼續休學,繼續休學時間計入學生學習年限。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在接到入伍通知兩周内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學校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2年,其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其交換期間的學籍、成績管理按照學校本科生交換學習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屬于在校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休學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并附有關材料,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
第三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休學期滿前持有關書面證明及相關材料向所在學院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批準後辦理複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生複學後,一般編入原專業批準休學時相應年級學習。原專業停止招生的,學校可指定學生轉入相同學制的相近專業學習。複學學生按編入年級的收費标準繳納有關費用。
第七章 退 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處理:
(一)每學年結束時,本科學生累計獲得學分與總學分之比第一學年少于1/8(四年制)或1/9(五年制)的、第二學年少于2/8或2/9的、第三學年少于3/8或3/9的……(依此類推);
(二)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且連續兩周沒有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一學期内累計曠課80學時及以上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八)因其他原因,學校認定必須退學的。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需填寫退學申請表,經學院、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 退學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離校手續,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 學業警告與降級修讀
第四十條 在校學生累計取得的學分數少于培養計劃規定數10學分及以上者,學校給予學業警告。
第四十一條 在校學生累計取得的學分數少于培養計劃規定數20學分及以上者,學校給予降級警告。
第四十二條 在校學生累計取得學分數少于培養計劃規定數25學分及以上者,應予轉入下一年級修讀。
第四十三條 轉入下一年級修讀的手續,在每學期開學後三周内由學生所在學院辦理,教務處審批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 轉入下一年級修讀的學生按轉入年級的收費标準繳納有關費用。原已取得的課程(含實踐環節)學分,予以承認。若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可安排轉入相近專業學習,也可在征得學生本人和家長同意後作肄業處理。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五條 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一)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二)受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仍未解除。
第四十八條 結業後續處理
(一)因未修滿規定學分而結業的,結業後一年内(已經達到最長修業年限的除外)參加重新學習,成績合格後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二)因受留校察看處分而結業者,察看期滿且符合其他畢業條件者,可由本人申請、工作單位或家庭所在街道、鄉鎮機關作出其思想、政治、品德、業務等方面的書面鑒定,經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換發畢業證書;
(三)結業生符合條件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其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九條 在校學習不滿一年的學生退學,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條 學生被開除學籍,不論時間長短,學校僅發給其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二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進行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四條 學曆證書、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的學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南通大學學生申訴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通大教〔2009〕75)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南通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發